肢體障礙

      肢體障礙由衛生署定義指出,因發育遲緩,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發生病變,外傷或其他先天或後天性骨骼肌肉系統之缺損或疾病而形成肢體障礙無法或難以修護者,屬肢體障礙類。

      肢體障礙的成因主要可分成先天性及後天性兩大類:

      先天性的因素可能包含了遺傳、母親感染德國麻疹、梅毒或遭受放射線照射,吸毒、抽菸、飲酒甚至藥物使用的後遺症,另外營養不良也是成因之一,最後便是產程中發生如臍帶繞頸造成窒息等因素

        後天性的原因有病變和受傷等,中樞神經的病變如大腦和脊髓的感染,週邊神經的病變如運動神經元的感染、神經性麻痺、肌肉萎縮症或骨骼關節的病症,外傷的成因以意外最常見,切割傷、撕裂傷、燒燙傷或骨折,其次是因疾病、創傷衍生成為截肢病患。

      職能治療師面對肢體障礙的個案,會以矯治性或代償性兩個取向來做介入治療,其中矯治性的取向是著重為損傷的肢體做訓練,減少變形、孿縮的機會,並朝恢復正常功能做推進;代償性取向為訓練新的動作技巧,把未受傷的肢體或是剩餘的動作能力做強化,以適應日常的生活。

   

        職能治療師  張宇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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